未签麻醉同意书就进行麻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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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麻醉同意书就进行麻醉合法吗?

文字/江皇桦律师;整理/Nina

 

麻醉在医疗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患者施作的疗程需要进行麻醉,院所及医师都应主动告知麻醉相关风险,经由患者或关系人同意後须签署麻醉同意书。近期就有相关纠纷指出,在未签同意书的情况下就被执行麻醉,院所可能触犯哪些法规?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签署同意书又该注意哪些事项,来听听专业律师怎麽说!

 


 

若医疗院所未先让患者签麻醉同意书就执行麻醉,会触犯哪些法律行为?

依据现行医疗法第63条规定,实施手术、麻醉前,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第64条则针对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後,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所以除非是情况紧急来不及签同意书,否则在进行麻醉及手术前,一定要签麻醉同意书及手术同意书。

 

如果违反了医疗法上开规定没有让患者签麻醉同意书就执行麻醉,依医疗法第103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医疗院所会被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第107条第一项则是实际处罚操作的医事人员。另外,如果因为没有先让患者签麻醉同意书就执行麻醉,事後造成患者死伤,则会另外有刑事过失伤害/过失致死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责任。

 

 

若事後才以「诱导」的方式请消费者补签麻醉、手术相关同意书,又会有哪些触法行为?

医疗法第63条、第64条明文规定「实施手术、麻醉前」,所以签署麻醉、手术同意书的时间点一定是在实施麻醉、手术前为之。如果事前没有签署,事後才以「诱导」的方式请消费者补签,如果这里的「诱导」是以欺骗消费者或施以诈术的方式为之,可能会触犯刑法第339条诈欺得利罪;而明明应该在事前签署的同意书,却在事後以诱导的方式诱骗消费者签署,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14条「业务登载不实罪」。除此之外,如果消费者签署这个同意书是在「被诈欺」的状况下为之,回到民法规定,消费者可以依第92条主张自己被诈欺,从而撤销麻醉、手术同意书的签署。但必须由消费者负证明的责任,而且也要在被发现後一年内主张喔。

 

 

想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医疗纠纷,消费者在签麻醉同意书时有哪些应该注意的地方?

基本上卫福部会提供麻醉同意书的范本,在网际网路上都可以查得到(https://www.mohw.gov.tw/cp-2657-6340-1.html,最近一次更新是106年11月2日)。基本上消费者在签署麻醉同意书时,务必要确认实施麻醉的医师、手术名称以及麻醉方式,且医师必须告知术前麻醉的评估,步骤以及相关的风险,并注意麻醉同意书中「消费者/病人的声明」内容,确认内容都是消费者可以理解并且同意的。最重要的是,千万不要在没有医师签署的情况下,就直接在空白的麻醉同意书上签署,否则事後如果实际执行的医师与说明的医师不同人,甚至不是由医师来施行麻醉,如果没事还好,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身体上的受伤甚至死亡,除了责任难以厘清以外,对於消费者更是生命或身体上的伤害,不可不慎重以对。

 

 

院所、医师在要求消费者签麻醉、手术相关同意书前,应尽到哪些责任?

换个角度来说,院所、医师在要求消费者签署麻醉、手术相关同意书前,势必要依照同意书的内容,详细说明手术内容、麻醉内容以及相关可能的风险,而且最好是由施行麻醉、手术的医师先行签署相关同意书後,再让消费者签署,也就是「说明」及「签名」缺一不可而且要照顺序为之,尤其要得到消费者或是有权签署之家属的同意才是最能保障院所或医师的方式。可以的话,除了得到消费者书面签署的同意书外,最好搭配录音、录影的方式,日後一旦发生争执,还可以录音及录影的方式作为证据,证明医师已经充分说明相关麻醉、手术的风险,并得到消费者的同意,才能同时保障院所、医师的权益。

 

 

 

江皇桦 律师

98年律师高考及格

桀彬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医美诊所常年法律顾问

中华台湾美容医学会个资法专题讲师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荣誉律师(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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